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F7"v}K]X
华东理工大学 )q8!:Z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e,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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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制订,2005年8月第7次修订 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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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iD(+\:E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d1{%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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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已培养出至少一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授予了硕士或博士学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A`I ;m0<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其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人员,可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向我校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二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7;2ZG~O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查,互相监督,保证质量。 D8O&`!mf
第二章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S [=l/3c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者应提交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至少3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质量界定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或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已作出创新性的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并为主要参加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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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者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V|q`KOF
第三章 申请手续 +8zCol?j
第八条 我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登记。在此规定期限内,申请者应将申请学位资格审查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P-LdzVt(^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提交的材料有: qJZ:\u8oO
1.《华东理工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2份; *S?vw'n
2.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1本和学位论文摘要5份; RHj<t");
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和复印件1份; LEgx"H=c
4.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和复印件; 0Vwl\,7z9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评价》1份,评价意见加印密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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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推荐书》2份,二位推荐人应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Z&MfE0F/B
第四章 资格审查 bmd3fJb`r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 2`V[Nb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学位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送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经资格审查小组组长和组员签字后,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H vezi>M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小组由3~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所申请专业导师,设秘书1人负责资格审查事务性工作。 G@+AB*Eu
资格审查工作在申请日期截止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研究生院负责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R4qE$u2^
申请人在接到研究生院的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暑假后开学的第二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研究生课程旁听手续。 5a^b{=#Y
第五章 课程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