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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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 WXz'H),R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9GJ9ZEXM
1985年6月制订,2005年8月第7次修订 O:02LHE
第一章 总则 B&^WRM;7t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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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已培养出至少一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授予了硕士或博士学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JNhHQvi\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其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人员,可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向我校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二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ykg*~/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查,互相监督,保证质量。 /*g9drwaa
第二章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biwV7<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者应提交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至少3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质量界定依据“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或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已作出创新性的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并为主要参加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3V")~m
第七条 申请者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u\x=u|
第三章 申请手续 HQi57QB
第八条 我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接受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登记。在此规定期限内,申请者应将申请学位资格审查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IT,d(UV_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提交的材料有: _?UW,5=O
1.《华东理工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2份; G9?6qb:
2.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1本和学位论文摘要5份; diXb8L7B;
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和复印件1份; $HjKELoJ<
4.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和复印件; |~'D8 g:Ak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评价》1份,评价意见加印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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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推荐书》2份,二位推荐人应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Jvi"K
第四章 资格审查 7%rSo^t,L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 .ZSG nbJ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学位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送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经资格审查小组组长和组员签字后,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qGndh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小组由3~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所申请专业导师,设秘书1人负责资格审查事务性工作。 U3SF'r8
资格审查工作在申请日期截止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研究生院负责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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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接到研究生院的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暑假后开学的第二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研究生课程旁听手续。 S<n3wR"^
第五章 课程学习 d~L`*"/)[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按本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的学分。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nnBgTtsC]
博士学位申请者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两年内按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两年内未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t:/'-4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日期与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同堂同卷。 _=0;5OrK1X
第十三条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可免除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考试。课程免考必须严格审查,从严掌握。 TmS;ybsG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g|Eb}t
第十四条 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要求分别按《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同时学位申请人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学位论文的内容是由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包括在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 JyPsRpi\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 Mwdh]I,#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yQwj[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在修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硕士学位申请者还要参加全国外语和专业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7hyW 5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bH7[6#y$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7位,其中至少三分之二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非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Peha{]U
如三分之一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四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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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pwFl8C)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Yb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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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7位本学科领域和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论文评阅人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且至少有5位为博士生导师,至少2位是非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Zl]Zy}p* +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riI0k{
论文答辩未通过,且同意修改后再重新答辩的委员不足二分之一时,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修改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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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OwIW;8Z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bhXH<=
第十八条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专家。分别由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定。 &J|3uY,'j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研究生导师指定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9GS<d.#Nvc
第八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jY-i`rJN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规定进行。 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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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管理和其他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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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并经导师组组长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同意。 5YIiO7@4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所需费用,参照上海市研究生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woZ'T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二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向申请学位的学位授权点报告学位论文情况并接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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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表明其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p#.B Fy
第二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组织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培养办公室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成绩档案的管理。 dQ^>,(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均参加上海市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学校还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若发现其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者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改。 XF2u<sDe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