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修订通过)
p2l@6\m\ 一、总 则 v7@"9Uw}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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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身心健康,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学术视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ZMMx)}hS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原则。
]aMDx>OE 2.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学校许可。
ZhCz]z~tj6 3.学校各培养单位须在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根据招生规划开展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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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dkEbP*yXg 招收的博士生分为:非定向博士生、定向培养博士生、委托培养博士生和自筹经费博士生四种类别。学习方式:全日制脱产学习。
?+=,t]`!m 公开面向社会招生,我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录取。具体招考办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y~]D402Cx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 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唯一合法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d!<>Fh^6,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L T`T~|pz 2.确定专人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
dbEXlm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相关科研工作。
r*mYtS 4.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
J_&cI%. 5.编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YG*<jKcX 6.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cQ KR4x0^ 7.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9)nG,P3 8.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
?$A)lWk( 9.调查处理本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其它各种问题。
C<:wSS^@1 三、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 ?\4kV*/Cqz 1.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国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近期及长远需要以及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同时结合我校的培养能力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
2.);OFk+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按计划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研究生。
dmkGIg} 3.由于长期外出、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年满62周岁)等原因而实际上不能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不应编入招生计划中。
D?Ol)aj? 4.计划招生总数不超过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规模数。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须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特殊情况须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
&=%M("IlD 招生专业目录是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考生通过招生专业目录,了解我校的招生情况,填报志愿,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我校以此为依据,受理报名,组织安排考试,做好录取工作。
Z[z" v 1.学科、专业名称
#]i^L;u1A 招生学科、专业名称须采用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学科、专业名称全称,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0#yH<h$ 2.研究方向
L28wT)D- 研究方向的设定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新的研究方向的申请和论证报告,须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未经批准,培养单位不得在学科专业下随意设置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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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 3.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及计划招生人数。
>W/mRv& 4.应试科目:外国语或第二外国语;
专业课考试科目(一般为两门)。
B[w.8e5 四、报 名 kW%wt1", 报名参加博士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P&c O2 (一)报考条件 e5FF'~A%]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gJAxVD<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3}p02# (1)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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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应届硕士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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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获得学士学位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即须达到以下条件者:提交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提交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初试时加考政治理论课,初试通过后,复试时加试硕士阶段的两门主干课程;
+m}D.u*cp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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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_>*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vsA/iH.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AT/g&M&1# (二)报名时间 A5}N[|z 每年11月至12月。具体时间以当年
招生简章为准。
i-95>ff (三)报考手续 |t$%kpp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
材料:
vl s+E o]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_!vuDv% 2.硕士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指导教师意见、论文评阅书和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0'5N[Bvp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名的考生必须出具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专著原件(并呈交复印件),以及进修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r5lPO*?Df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
Aba%QQQ 5.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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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予考试考生资格审查 Fv^>^txh 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研招办对考生的准考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发准考证。
C1YH\X(r 五、考 试 wUS w9xg 公开招考方式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
dZd]p8 (一)初试 e/)Vx'd
`+ 初试科目为三门,包括第二外国语(非外语专业为公共外语)和两门专业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形式均为笔试。
dHn,;Vv^6 (二)复试 HErG%v]nw 复试是博士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笔试中反映出的问题等。
%NhZTmWm 复试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小组组织,复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格。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6D4u?P, (三)思想政治情况审查 \gir 博士生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应选拔德才兼备、符合博士生培养目标的人才。
=@;\9j 1.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实际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P-^An^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I<&) P#" 六、录 取 &x[V<Gq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确定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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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生的考生,须在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或委培三方协议书。
p"Di;3!y!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YipL_&- 七、处 罚 N/B-u)?\: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如对取消录取资格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baR*4{]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由校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35t~ 八、其他规定 @PKY>58) (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cD<5~ `l (二)本规定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同时废除1998年10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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