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c0fo7|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VD\=`r)nT
(二零零三年七月修订) 2Wb]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队伍素质,多渠道促进我国医药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x$%!U[!3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我校有关学科专业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k;L6R!V
第三条 我院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方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拟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硕士生;拟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有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博士生。 E+JqWR5
第四条 符合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本单位职工应经所在所院人事部门及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所院批准,并持相应介绍信到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外单位同等学力人员来我院校申请学位,必须通过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申请学位事宜,否则我校不予受理。 4a]P7fx-
第五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关于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d;bjo 2
第六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能力考核办法另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6JQ'Ik;$wX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B93+BwN>95
第十条 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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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xZv#Es%#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 _ORvo{[:
2、申请人应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3年内至少有一篇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的文章(第一作者); D5HZ2cz|a
3、申请人必须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奖励(5年有效,仅限于科研型); #N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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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1y4
二、申请程序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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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5月下旬、12月上旬我校各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拟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填写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表》报院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ovR7+V
2、外单位申请人于上述时间内,持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我院校各二级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及填写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到我院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zI<<Q2
三、提交材料 I(0~n,=j
1、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持原件对照); ^]-6u:J!
2、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持原件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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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语卫生部统考成绩合格证明; 3kMf!VL
4、公开刊物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文章至少一篇(第一作者,3年有效); 7x4PaX(
5、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仅限科研型); ^M>P:~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v oj^pzZ
四、院校学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并与申请人单位、接收所院签订协议书。 Eg3q!J&Z
第十条 学位课程 'u b@]ru|
一、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院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选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与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 OH(waKq2I
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及卫生部外语统一考试必须在五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R*2b
三、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合格或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1^(ad;BCy
四、学位课程有效期:从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之日起到接受学位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自第一门学位课程考试起至提出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 ?4V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 vTzlwK\#1
一、论文要求 _t #k,;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_8_R 1s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6DB0X_-}
3、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院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工作。如果我院校导师认为外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条件完成课题,经征得研究生院同意后,申请人可在所在单位完成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工作由我院校导师具体指导,并协商申请人所在单位指定一位导师协同指导,但申请人应在我院校有关单位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VZmLS 4E
4、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T|3`#o0
格式要求:论文用A4纸,正文宋体小4号字打印,字间距为1,行间距为单倍行距。科学学位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万字,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2万字。首页格式: Vt&2z)Zz
论文题目 ********** 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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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oGA-Qc}B
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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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S2GxV/E
所在单位****** EVC]sUT
申请起止时间****** ]R f[y
三、论文评阅 T&u5ki4NE
1、论文评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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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床型:聘请至少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于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2人,我院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至少3人,申请人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ieCEo|b
2) 科研型:聘请至少七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于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5人,我院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至少4人,外单位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 {dMsz
2、论文评阅 XXcl{1Kp!@
1)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三个月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Ts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 62o:,IcoG
3)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只要有一个评阅人对论文有异议,不能举行论文答辩。 8ek@: Mw
四、答辩申请 BdblLUGK#
申请人在学位课程考试通过、完成学位论文后,于答辩日期前一周向院校学位委员会 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3DXPR^B6
1、 资格审查表 P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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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培养手册 Mhf5bN|wQ
3、 专家推荐书(申请人须有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1名为我院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I(d6
4、 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 e+BQww
5、 评阅人意见 [KaA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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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学位期间发表文章复印件(第一作者,作者单位署名为协和医科大学,字数不少于3000字) <~'"<HwtK
说明:①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要求论文发表刊物必须为核心期刊; f:|1_ j
②科学学位博士生论文发表刊物必须为SCI检索杂志,且影响因子必须≥0.5, .A{tQ1&_
并列第一作者,杂志影响因子必须≥0.6,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影响因子之 O{G?;H$
和须≥0.6。 +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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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硕士学位证书、英语统考合格证书、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证书(8年有效,仅限科研型)原件及复印件。 9gEwh<
五、论文答辩 )E@.!Ut4o
1、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七名(可含五名论文评阅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博士生导师,两名是我院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及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由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 -3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会审议。论文答辩要有详细记录。 R0]1xGz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虽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vkd.)x`J,
五、学位授予 x_6[P2"PP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分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2%@4]
其他规定 ag#S6E^%S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所需经费 mD0f<gJ1
我校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所需经费参照当年教育部拨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 经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医研院发[2001]第005号文件。 m}aB?+i
第十三条 院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其档案单独存档备查。 so)[59M7
第十五条 为保证授予学位质量,建立自我评估制度。院校学位办公室将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评估。 O-~7b(Z
第十六条 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所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由院校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进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决定。 5k3 b3&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