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ANW a%%\T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7o;}"Y1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lj\H
总则 6>KDK<5NQ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gB&'MA!
44cyD _(
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2n>J'}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博士研究生毕业; 9GCxF`OB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时的考试科目; [P"#?7 N
(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fD
V:ueO
P=V~/,>SZ!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d56
$Y>LUZ)b&8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TqzkF7;k4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3'IF?](]U
nIdvff
第五条 资格审查 r"k\G\,%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PdyKgM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一流杂志上独立发表过四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c"6<p5j!
(三)申请人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ix6j=5{
1.最后学历、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mpN|U(n
2.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kRIoBkg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15份; Y}ITA=L
7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D1#fy=u69|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vz/.*u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需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
_6xC4@~h*
校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地将经过初审的材料交有关院、系、所,请他们会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小组(由不少于三位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包括推荐人。)对申请人科学研究水平及递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的评议,写出是否建议受理的书面意见。如建议受理还应确定一位本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经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该申请人为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申请人。然后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sBB>O@4
A6pPx1-&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m.Yj{u8zX
校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0LeR#l:I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k0Rd:DxO
(二)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 _e7Y
R+
研究生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外语、政治和2-3门学位专业课程。跨一级学科的申请人还要通过硕士生的主要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的考试。课程考试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合格。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不得补考,本次申请无效。 `ZC_F!
E
(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1T!(M"'Ij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b?M
.T#h5[S2x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R %aed>zo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 j.=VZ
(2)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Xy5#wDRC
(3)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时,可附上对论文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或成果应用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供评审论文时参考。 >;:235'(M
(4)为考察其科研能力,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三个月以上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接受质疑。 )7f;FWI
j0_)DG
2.论文评阅 (
kCzz-_\
(1)论文评阅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五至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研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m"O.17N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有关院、系、所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 {(Jbgsxm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修改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pMndyuoJl
`n)e]
dn
3.论文答辩 8A'oK8Q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8~A`
有关院、系、所须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gc,%A'OR^<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ktF\f[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PuO5@SP~
第七条 学位授予 OYW:I1K<5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vCl@x$
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ZP-^10
,!
b9
组织和管理 (r*"}"ZG
`O
,^oD4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AdU0 sZ+&c
pz4lC=H%o
第九条 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申请人应照章交纳。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费和旅差费由申请人自理。 <Fo~|Nh|
88uoA6Y8h
第十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
l;=jk]
xB:]{9r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都要存档。 ^ruz-N^Y!
质量监督 6K7DZ96
L
OV2/?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历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对于培养质量问题较多的院、系、所,将责令限期改进甚至暂停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