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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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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6-04   

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WlRZ|.  
东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V?V)&y] 4  
第一章 总则 vQTQS[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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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bb0McEQy  
  第二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外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y7IbE   
  第三条 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业务和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OG?j6q hpl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博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进行,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高校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办学潜力,积极稳妥地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hIpxOrX  
第五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 s?;<F  
  第六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o`T<}z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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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博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cM<hG:4%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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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资格审查 v!{'23`87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cyo0-9nv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L3=YlX`UL  
  2、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J,0WQQnb  
  (二)申请人资格初审 HSr"M.k5  
  申请人应在每年五月中旬或十一月中旬,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WVT5VJ7*  
  (1)本人申请书和所在单位推荐信。 Z>w^j.(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Th;gps%b  
  (3)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Rqb{) L X*  
  (4)硕士阶段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SihedWi  
  (5)本人在近五年内,正式发表的三篇及以上符合我校规定的博士生论文发表之刊物目录,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与此同时还需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为前五名)。 &DbGyV8d"|  
  (6)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和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及2000字以上的中、英文摘要各五份。 jQ_|z@OV  
  (7)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WP% {{zR$  
  (8)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CR0.4  
  根据上述提交的材料,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正式进行资格审查。 z5yb$-j  
  (三)资格审查 QC\g%MVG  
  校学位办将申请人填写的资格审查表、有关证明材料及博士学位论文、摘要等提交有关学位评定分委会,由分委会聘请三至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学位办。校学位办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Ky '3z"  
  资格审查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且一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对于资格审查通过者,在确定博士指导教师后校学位办将按本暂行办法的第八、九、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32bkouq  
  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完成资格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 sQ>B_Y!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学分确认 @^:7UI_  
  (一)根据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文件第十条的精神,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应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LE0J ;|1  
  (二)申请人的课程考试由相应学位分委员组织有关院(系、所)教师命题,命题要求与具有学历教育的博士生相同,并统一评分标准。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务工作等,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与实施。 I"F .%re  
  (三)对属于“333工程”的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与研究生院同意,可在资格审查通过前,通过旁听(跟班学习)形式,根据培养方案先修读部分博士生课程,并应与具有学历教育博士生同堂、同时、同卷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均认可,但学分数不得超过总学分的50%,有效期为二年。若正式申请后资格审查未通过,即博士学位申请未被受理,则上述已取的成绩与学分不再有效。 5}d/8tS  
  (四)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重大成绩的申请人,如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等,本人需提出申请,经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免除全部课程考试(除外语),直接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按本章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一般应达到以下条件: \\2k}TsB  
  1、近五年内至少有五篇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有关、在国家级及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其中至少有二至三篇被三大检索收录。 4*D fI  
  2、近五年内至少有一项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为前五名,一等奖为前四名,二等奖为前三名,部、省级一等奖为前二名)。 l#5~ t|\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0x>/6 <<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l)gfcP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oXQ< 9t1(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和撰写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 =/?<C4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但应提交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1o;g1Z/  
  3、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应有2000字以上的中、英文摘要。 /.| A  
  4、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导师指导和安排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结束时应提交由导师签字的书面小结报告,并在答辩时接受质疑。 'd2qa`H'}B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EZ%w=  
  学位论文评审由各院、系(所)组织。在学位论文答辩之日前三个月答辩秘书应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审人。 `\W   
  1、论文评审人 E,<\T6/%q  
  (1)评审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jsNH`"  
  (2)聘请不少于十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审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五名。 O2`oe4."vd  
  (3)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审人。 s.R-<Y 3  
  (4)评审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密封递交。 !^)wPmk  
  2、论文评审 #hD}S~  
  论文评审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论文的修改意见。 S1 EEASr!}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W.#}q K" q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根据返回的评审意见进行。返回的评审意见中同意申请人答辩的人数,必须是总评审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必须修改论文后再重新评审。 7xv4E<r2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博士生导师,二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可以列席答辩并介绍申请人情况)。 z.2r@Psk  
  (2)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之日前一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dhcKO<4  
  (3)论文答辩应根据《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有关条例进行。 ,67"C2Y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过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P+)qE6\  
  第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 X(Y#9N"  
  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和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以及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博士学位授予按照《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作出博士学位授予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x2JF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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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ID6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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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工作,建立考试成绩档案及相关管理工作。 csH2_+uG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与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_ CX2|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博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不涉及学历,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 ?S (im  
  第十四条东南大学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信息资料,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1R0ffP]  
  第十五条 根据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十三条精神,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涉及的食宿等问题均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UhrH-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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