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X@h^T>["
/!{A=N
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 \{MrQ2
jd
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 ll<9f)
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R
Z<+AX9R
,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 r_V2 J{B
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 '!yS72{$2
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 %g]$Vfpy
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 _,Rsl$Tk'
行对话的水平。 b5n]Gp
P+;CE|J`X
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 F; MF:;mM
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 >TlW]st
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A'~%_}
Ha=_u+@
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 (/"K+$8'
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 *793H
\
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 , N@Yk.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0Iun+nUD
=.qm8+
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 w PG1P'w;
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 Uw2,o|=O
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x{.z=xC
96"yNqBf
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 E'e8&3!bx
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 Ge^zX$.'
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 =9qGEkd3
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 {)
:%WnM9
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 sJ))<,e5I
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 99l>CYXd
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 .>mH]/]m
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 KP[NuXA`
。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a'6EAErC
F_A%8)N
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 a|DsHZ^6^
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 ..t,
LU@|
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 ]{f^;y8
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 0bMoUy*q
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y>S7n>n:
~L-0~
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 \~JNQ&_o
: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 ,HFs.9#&B
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 Bk?8zYp
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 y[:
~CL
的影响。 yJ!OsD
Ye9Y^+-
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IByf_E;r
Fi mN?s
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 D`6iDit
,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 KAd_zkUA
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 AY#wVy
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 y|$R`P
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 5L8&/EN9-
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3Jk[/.h
aF!E x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 vxZg &SRK
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 4SgF,a
c3r
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O|ql6^;
>R!"P[*
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 j~bAbOX12
响非常大,使他成名仅是一本小册子,他论证了一种思想,影响了很多人。另一个对法学 L>dkrr)e
影响比较在的是帕克教授,他写了《刑事惩罚的限度》,迄今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研究刑 ~W<CE_/]k
法的人是言必称帕克。他们的文章基本上没有策论。他的论文至今引用率是最高,原因是 o\Uu?.-<
他对现在的法学研究的模式进行了反思。 ?v:Z
U~i
c!It^*
对"对策法学"的反思,我个人最大的感受是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我当时参加了中 sYJL-2JX
国政法大学一个文件的修改。当时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群情激奋。对审判方式应不 F@Q^?WV
应该改?为什么要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官的预断。当时在回答怎么办时,大家异口同声 l<(cd,
主张应引进英美的审判的方式。理由是我们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所以应引进英美法系的审 B{C_hy-fw
判的方式。对美国法系的偏爱,是我们中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从现在看来,我们96年刑 ?]c+j1i
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基本上是失败: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判仅靠念笔录,如何进行 [ $pmPr2
讯问?法官的专横在"刘涌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 9Hd;353Q
?7
\\e ;j}
民众理想的审判方式与法学所要求的审判方式有重大的距离,审判方式改革一个最大 {CtR+4KD
的原因是对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就进行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失 !SO8O
败的。我不反对对策法学,但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对策法学的研究。而且 WF2NG;f=
对策法学太主观。目前诉讼法学界分为三派:保守派;激进派;中间派。现存来看:左, 03k?:D+5
中,右都没有发现问题。人过五十是不谈改革的,当然,小平是例外的。过于主观的判断 lT'9u,6
,缺少客观性,使我们对许多问题的研究缺少科学性。 |S&5es-yW
87V1#U ^
许多博士论文的写作带有综述性的味道。在十年以前综述性的研究是铺天盖地。不光 D'b#,a;V
是法理学,法史学也在搞教科书式的研究。如,《法律与革命》这是一本比较有影响的翻 ;#1Iiuh
译著作,如果该书仅是资料的积累,就不会吸引人。写文章关键是要有红线,否则,太浪 "7,FXTaer
费了。有的法史研究者可以说是达到著作等身,但你问他对法学有什么贡献?就很难说了 `pL^}_>|GM
。 9
XLFHV("
Ow:1?Z{4
法学与哲学应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最大的误区有三个:一是概念游戏。只有概念没有 gd7^3q[$h
现象。张五常有一句名言:最蠢的学者是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我参加过北大一个本科 }^-<k0A4?
生的论文评奖:有一位同学写了一篇研究老子有关道的文章,他的这篇文章,所有参加答 C3XmK}h
辩的老师都看不懂,他为此感到很悲哀。我对他说:不仅你悲哀,我们也感到悲哀。 Wh(
|+rJ?Z
o31Nmy
Ni
现在有一种非常令人困惑的现象:一些研究法理的大学者写出来许多让人看不懂的文 "Pz}@=
章。我认为真正的法理学应该是从部门法中提炼出来的,但我们研究法理学的人很少研究 N@x
g:xr
部门法。今天法理学界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问题缺少研究,缺少普遍性的解释,因而其 6/Fzco#N
研究没有生命力。 qQ0C ?
VsK>6S\T
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缺点:缺少问题意识,重复前人的劳动;缺少创新;与社会科学格 !ABiy6d
格不入。我们现在说出来的话,与经济学等学科不能对话。北大一位教授总结:在中国研 pI.+"Hz
究法学,目前已不存在缺少资料的问题,但缺少对问题的研究。问题遍地都是―――从土 ?4 S+edX
地到知识产权问题。唯独缺少科学的研究方法,难以与世界同行对话。我们法学界缺少大 (=4W-z7
师级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