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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博士后流动站可获资助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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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29   

博士后流动站可获资助50万

为规范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深圳昨日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在深圳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50万元的资助,而博士后本人则可以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资助。 J^: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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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后流动站与博士后本人皆可申请 J>h;_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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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提到的“资助资金”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发放对象,一个是针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给予资助;另一个则是对博士后本人给予科研资助,而给予博士后的资助也分为“在站”或“出站”两种情形。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所能够享受的资助资金来源和额度均有所不同。其中,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和出站博士后的科研资助,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则列入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m9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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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深圳市政府对在深圳本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其中,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2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D/:3R 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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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并非是无条件的,《办法》规定,申请资助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博士后设站单位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创新基地一般不少于50万元;此外,至少有一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x0<^<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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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站博士后资助分两次发放 fRNP#pi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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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对博士后本人的资助上,《办法》则规定,“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向深圳市人事部门申请生活补助,人事部门在考核过后,将给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出站”的博士后,如留在深圳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深圳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将可获得10万元的科研资助。 7 :U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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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出站博士后分别在人事部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和第一年科研工作考核完毕后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金,至于其科研工作的考核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ffwL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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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办法》规定,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深圳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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