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F[/[Ds+
上海交通大学 \-OC|\{32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B9*Sfw%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Ukc'?p,*
第一章 总 则 K_>/lirE?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j;iL&eo>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9 #Y2`pT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五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f&c]LH_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nWGR5*e: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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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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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时应该向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lJjQ]c;>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表》(在校学位办公室领取),由学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人提交《初审表》时还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4.Z(:g
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g\&2s,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打印稿); eu9w|g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论文须提供所刊登的期刊或有刊名抽印本;科研成果须有鉴定结论;获奖证明应是原件); $)*xC!@6X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1Nj=B_T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u!Bk,}CE`
我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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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的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手续。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者不得再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H)5QqZ8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3ji:O T
第十条 凡通过申请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认定内容如下: X$V|+lTk
申请博士学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Cs4hgb|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wyw <jH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SIS`0s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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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按所申请学科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旁听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9p`r7: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包括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三个环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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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我校将指定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博士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Y3@" rdR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申请人整理为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CGcT(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所在学科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VR4%v9[1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博士学位论文应分别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二个月或三个月进行评阅。 DYRE1!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所在学科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两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学位论文应分别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或一个月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4RQ5(YTTuR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博士学位论文格式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qq;b~ 3kW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所在学科负责提供,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认可。 }OrYpZob
学位授予 Ttv'k*$cP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在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经其所申请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9_#U#vhY
组织和管理 O2 v.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位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核、有关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Df@/cT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10MU-h.)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上海交通大学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费用自理。 gs`> C(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质量,校学位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质量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对被授予学位人的申请资格、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 ~NNv>5t5
第二十六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档案内容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档案的通知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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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所需费用按我校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TpP8=8_Lh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向同等学力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的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并在编号前加上“(同)”字样,该证书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l!IGc: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参照此细则办理。 e<5Y94YE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我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PgOFD
附件 8i:[:Z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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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过程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