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x>=#B
山东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easmf]
为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mw<LNnT{8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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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i*kwEj=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术成就特别突出者年龄不超过50岁。 w{[OtGIi3
(三)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五年以上。 v&}mbt-
(四)在相应的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H*_:IfI!
1.近三年来,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作者)。 Mn(:qQo^&`
2.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10篇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并独立完成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医科类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B;^:u
二、申请与推荐 #RoGyrLo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wy&s~lpV,7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一条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其中至少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为推荐人选写出推荐书。 e7/ b@
推荐工作完成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提交推荐人选的以下材料: ysA~Nq@
1.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书; MyZ@I7Fb,
2.专家推荐书; 4os7tx
3.硕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heiIb|z
4.最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_{3W-35*
5.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内容提要; 79<{cexP
6.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科研项目批文等。 0qSd#jO
三、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Yfk7Un
学位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以下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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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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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XoM+"R"
专家评议组在资格复核与水平认定的基础上,按学校确定的人选数量投票表决,获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由学位办公室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获得申请资格。 [Y.3miE
四、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O s!=rt
获得申请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山东大学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和学位专业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申请人,须通过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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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由山东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部课程考试应在资格审查通过之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EW-21
五、学位论文的写作与答辩 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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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不少于一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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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xN0n0
1.申请人必须到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在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 bb[.Kvq5
2.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ZF:}y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aH'Sz'|E
4.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鼓励用双语写作。 )~;= 0O |X
(二)论文评阅 _7?o/Q?F%
1.学位论文应由不少于五名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评阅人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m5r65=E
2.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前,将三份论文送交校学位办公室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其他论文评阅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论文匿名评阅结果如有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L=ZKY
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O]RP ?'vO
(三)论文答辩 l'HrU 1_7Y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Y s[J xP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WR)a`$UR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需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azKbGS/X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申请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重新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Fp..S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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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位授予 W&dYH 4O
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应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2,?4'0Z@R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相符者,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mH2IjcL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