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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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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6-04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v[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G_ >G'2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t P"\J(x  
第1章 总 则 ibp zeuUl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t\4[``t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2&Jd f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kTWpXx"=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2;$ k(x]  
第3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nXA\|c0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P[ r];e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 _Ov;4nt!  
年以上。 MFt*&%,JX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9H0H u]zM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QuJFki  
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4)6xU4eBaL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1篇以上(含1篇),此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9<Us  
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以下简称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l?8M p$M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1篇以上(含1篇),和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L<V3KS2y  
3.申请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2篇以上(含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2篇允许用A类期刊代替),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O[j!fG8,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1篇以上(含1篇)或在一级期刊及A类期刊上各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I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5O/i3m26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 .w?(NZ2~  
(二)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刊物论文计。 O81X ;JdP3  
(三)专著(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刊物论文计,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材)每满10万字可按1篇一级刊物论文计。 & fC!(Oy  
(四)作为申请人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刊物论文。 pd[ncL  
(五)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fvq,,@23  
第十九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v``-F(i$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MPgS!V1  
(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LhXUm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jbLhHwD  
(四)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g7 V8D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v1JS~uDz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2& PPz}Sw  
(六)经专家组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面试考核由校学位办组织。 mW2,1}Jv  
第二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果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及要求一并通知。校学位办一般于每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 / $  :j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计划的申请人,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0 |oP}  
第二十二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申请获得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GQQ.OvEc  
申请人如在科学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和已发表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的发明与创造,经有关专家推荐,可申请免除部分内容密切相关课程考试(第一外语一般不能免考)。申请免考者须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成果鉴定、奖励等材料。 @`opDu!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课程考试完成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 V08U!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im} ?rY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ljI;xE  
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英文摘要。 gWABY%!}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Sv3xy&O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要求与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p.I.iAk%G^  
第二十七条 论文评阅须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H1GRMDNXOA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45天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G o$ \Bk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R[z`:1lo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1个月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K,-h[ o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3天在学校范围内张贴公告。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Y2B &go  
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 bNFLO Q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IW#M E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D|Iur W1f  
第二十九条 论文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有关学科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委员会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已通过答辩的申请人答辩材料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批、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21s4MagC  
第4章 其 它 c_aZ{S  
第三十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3年以上,其学位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CQel3Jtt.  
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学位申请,在评阅时应注意该论文必须经过充实内容,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的规定要求。 />'V !iWyz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所学硕士课程成绩时效最长为四年,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必须在提出学位申请后一年内完成。 O}9KJU  
申请人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获批准后,须在五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_XmlX A3Z  
第三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ikWtC]y  
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0uo5 B7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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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6-04   
浙江大学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G'YH6x,  
浙江大学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eEhr140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摘发博士部分) *'Z B*>  
第一章 总 则 !`!| Zw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1999]133号)和《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2000]7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SgO}sF  
第二条 凡我校已批准具有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授权学科、专业点,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pP(XIC  
第三条 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位委员会和浙江大学临床医学学科学位委员会(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指导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0%!rx{f#\  
第三章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 0?^#G}3}  
第十一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cb5,P~/q  
1、申请人应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我校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已达到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者; P/&]?f0/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高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q80S[au  
3、近3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生物医学文摘(Medline)收录1篇或在本校学位委员会规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录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获得过署名第1-8位的国家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4位的国家三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第1-2位的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 EUsI%p  
4、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i#%aTRKHd6  
5、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EyY.KxCB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VLBE'3Qg 1  
1、个人简历; DcSnia62f  
2、医学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fO#vF.k%  
3、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r-,e;o>9  
4、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L@JOGCYy  
5、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单及“高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IAsH85Q  
第十三条 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审查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者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的业绩进行认定并对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进行考察。必要时,可派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同意申请通知的要求,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 ccd8O{G.M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有关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l }XU 5 9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jD7NblX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达到上述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后,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向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出学位论文研修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02BuX]_0g  
1、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e{cK  
2、博士课程成绩单; l7De6A"  
3、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  g 2b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研修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二年内(不少于12个月)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期间申请人应在我校附属医院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相应的临床工作能力考核,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v2R.?F8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培养年限及培养方式、学位课程及要求、结业考核与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按照《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名单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三个月异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I@\OaUGr+  
第四章 其 他 <V>dM4Mkr  
第十九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在向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Y<o  
第二十条 在职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KD^N)&k^Kp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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