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LIKp;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O 44IH`SI
(1999年3月27日制定,2003年3月28日修订) >nIcFm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及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首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本《实施细则》由“总则”、“分则一”、“分则二”三部分组成。 t~<-4N$(
总 则 ,5<`+w#a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L$u&~"z-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J~M!yu:r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8F\Msx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 ^0ZKHR(}e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E'BH7JV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主要授予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和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在职临床医师,同时授予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KEVy%AP=*h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F{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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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6m{$rBR
(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L%s4snE
(2)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治疗技术,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XFf+efh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SiuO99'nV
(4)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包括病例分析、文献综述等)并通过答辩。 k89gJ5B$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3_B1iAv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_~S^#ut+
(1)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1Zq0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dG~B3xg;5i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sv{0XVn+^
(4)具有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MoR-8vnJ
(5)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和写作能力。 K^qUlyv
第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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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 ie)1 h
(1)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 }Ka.bZS
(2)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a=Q
(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wZ3vF)2s
(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 =#")G1A
2、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 `# M.t);^
(1)学位论文课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rRG\:<a
(2)学位论文工作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临床技术方法,也可以是临床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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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位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RJsG]`
(4)学位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其学位论文。 ,bwopRcA
第五条 论文答辩 : )"jh`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mhkAI@)>
由五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应有一至二名临床硕士生导师与至少一名外系统专家)。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BaTOh'52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d!z).G
由七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至少有四名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系统专家一至二名)。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要求,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学位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TTL^@1!b
第六条 考核与学位授予 )I-?zyL
1、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和临床医学综合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专业学位。 Y*`A$
2、临床能力考核时间、内容与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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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能力考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会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专业学位。 QRh4f\fY
4、临床能力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中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下一年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 ^5 =E`q".
5、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或答辩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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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组织管理 n zrCOMld
根据教育部学位(1998)59号文件精神,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校长的统一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和医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以保证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合理衔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具体分工如下: RTA=|q
1、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含学位课程)、临床能力训练与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由校研究生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d-U;Tt2
2、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由北京市卫生局教育处、医院教育处、科室实行三级管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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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它规定 =RE_Urt:
“总则”与“分则一”适用于临床医学研究生; Mciq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