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全日制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6]8号),学校制订了本章程。 a&^HvXO(>(
一、培养目标 'CQ~ZV5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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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政策 'hoEdJ]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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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计划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给予适当倾斜。录取人员中在职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VU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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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计划和专业 1Yk!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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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我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54人。 QZh#&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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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士研究生招收专业为食品科学与工程,不招收汉族考生。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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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招生目录详见《北京工商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HZaw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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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5i0vl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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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7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1!S*z^L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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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 eq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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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考条件 17E,Q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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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北京工商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或《北京工商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报考条件;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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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发放《报考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的考生; oH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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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报考要求。 YlC$L$%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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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名考试 ]<BT+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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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u.@B-Pf[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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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根据《北京工商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或《北京工商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和进行初试,报名时将考生登记表寄到我校研招办。 vnx+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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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的考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进行复试。 {O!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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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取 r'<!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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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专业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未达到学校录取专业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学校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学校学习。 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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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签订。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我校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非在职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在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达到我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hDH7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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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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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学校是骨干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Y?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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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管理。学校坚持“严、爱、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TL>{"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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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资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我校或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我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 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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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就业管理 bR<XQ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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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pB0 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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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遣。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q`|,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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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升学。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只能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1nE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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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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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U^kk0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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