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t~v_k\`{
\+Nn>wW.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有效整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力量与学术资源,强化战略性、综合性问题研究的组织协调机制,推出一批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学贯中西、成就卓著的学术大家和学科带头人,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建设,院务会议决定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 :DG7Z
99GK6}~TGm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是院务会议领导下的学术指导、学术咨询和科研协调机构。 W?H-Ng3E
>,6%Y3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byJR6f
=D3K})&
第二章 学 部 1xTNrLW
BMdcW
MYU\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的划分 w~AW(
VX
L3;cAb/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设立文学史学哲学部、经济学部、社会政法学部、国际研究学部、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院)。 S*l=FRFI
$y_P14
第五条 学部的职能 ~ugyUpY"
0'Uo3jAB
(一) 审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对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XXg~eu?
!d
Z:Ih.[{
(二) 组织协调跨学科和多学科研究,加强研究所及学科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b|!FWHNS
1|WrJ-Uf
(三)审议研究所的中长期科研和学科建设规划,对重要研究领域的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s 9n_s=w
SG@E*yT1
(四)受院委托,组织重要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团体交流与合作; bH}?DMq]O
\R[f< K%
(五)受院委托,组织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国家决策提供学术咨询和智力支持; /0YO`])"
DQ.; 2W
(六)分析研究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ja&S^B^@
c[+uwO~
(七)组织学部委员对本学部内各研究单位学术评审中的学术争议和学术纠纷,进行仲裁; VmON}bb[zz
=rN_8&
(八)完成学部委员大会和学部主席团决定的各项任务和其他需要学部组织协调的工作。 3of0f{ZTj
lho0Xy
gn
第六条 各学部设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部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院务会议提名,经各学部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部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u"
)*Q}
'M35L30
第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各学部委员会议。 }q
g.Go
u>*d^[zS
第三章 学部委员大会及学部主席团 Ay|K>
8z
>Yx,%a@~R
第八条 学部委员大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部主席团主持。参加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 H`OJN.
%?PRBE'}'
学部主席团主席、各学部主任和副主任、全体学部委员。 TG6E^3a P
.R_-$/ZP
第九条 学部委员大会的职能 -eFq^KP2
|$D`*
(一)审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工作报告; RA*W Ys&xb
'8c-V aa
(二)制定和修订学部工作规章、条例; $O9,Gvnxx
r:5u(2
(三)选举学部委员; JgMYy,q8t
Lnc>O'<5P9
(四)选举主席团成员; n{=N f|=
LLPbZ9q
(五)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提出建议; ]5+<Rqdbg
MXs]3M
(六)讨论、审议学部主席团提出的其他议题和议案。 6]fz;\DgP
)|B3TjHC
第十条 学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学部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学部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qsHjqK@(
Rv|X\W
m
主席团设主席,主席由主席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f4atuuXa
'Omj-o'tn9
主席团设秘书长。秘书长可以从非学部委员中产生,列席主席团会议。 aK]H(F2#
`J-&Y2_/k
第十一条 学部主席团的职能 c52S2f7
h[oI/X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学部委员大会; i|CAN,'
b2XUZ5
(二)审议并决定学部委员大会的各项议案; Y(C-o[-N
Mb'Tx
(三)组织选举学部委员,审议增选学部委员选举结果; p~17cH4~-f
:NXM.@jJ="
(四)审查和批准撤销、免去学部委员称号的决定; %<@x(q
UJ
k/Lxv
(五)讨论决定学部工作计划; ehyCAp0oI
>.r> aH
(六)任免主席团秘书长; u9D#5NvGs
X^)vZL?
(七)研究决定学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Mc<O ~
52q<|MW%
(八)学部委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S(Q=2Y
3pjK`"Nmz\
第十二条 学部主席团的重大决定和议案,需经院务会议批准。 p
#Y2v
wMU}EoGS?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主席提议增加会议次数。 -p[!CI
G }U'?p
第四章 学部委员
s}bv
o
ws< (LH
第十四条 学部委员的标准和条件 mH/9J
'yNS(Bg=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卓越成绩和突出贡献,学术水平为国内或国际学术界公认,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专家学者,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Hq#co
\&b1%Asyz
第十五条 学部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G1G*TSf
~;yP{F8?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和科研方向; N'~l,{
\JbOT%1
(二)在遵守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k%%0"+y#a
]La~Bh6
;m
(三)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后备人才,推动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 ^~7ouA
x`Jh NAO>
(四)参加学部委员会议,参与学部的学术评议、学术咨询等活动; $u%7]]Y^\
AI#.G7'O
(五)积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jW;g{5X
)<[)
7`
(六)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pYz\GSd
=:_DXGW2H
(七)推荐学部委员候选人; $d5}OI"g
tA{hx-
(八)拥有学部委员会议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n~v;M
;|pw;-
年满70岁的学部委员,不担任学部的领导职务,但继续享有以上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年满75岁的学部委员,不参加对学部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等工作,可自由参加学部的其他各项活动。 "ifv1KZ#
W]I+Rlv)U
第十六条 符合学部委员条件的离退休老专家,在职专家中年满80周岁、不担任行政职务符合学部委员条件者,由院授予荣誉学部委员称号。荣誉学部委员为终身荣誉。 @G^m+-
/@Ec[4^=!.
第十七条 学部委员的增选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学部委员的名额和时间,由院务会议确定。 [Zne19/
z
-uW,
第十八条 学部委员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MJ<jF(_=
*AJ
YSa,z
(一)学部委员直接推荐。每次增选,每位学部委员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每名候选人需获得3名或3名以上学部委员推荐为有效。 xjh(;S'
/~3kkM(Ty
(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推荐。 c'
Q4Fzj0'
mr>dZ)
第十九条 学部委员由学部委员大会选举产生。推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z!aU85y
@1s
2#)l(
第二十条 学部委员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选举的学部委员人数,应超过学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达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按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由学部主席团检查确认,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公布。 rIeOli:<
t6Nkv;)>@
第二十一条 首批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的产生 .4[M
7)
x9\]C'*sO
首批学部委员、首批荣誉学部委员的推选工作,由院务会议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FD/=uIXH2
b}!
T!IP}
第二十二条 学部委员调离我院,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免去其学部委员称号,并通报全体学部委员。 `]F#j ]"
s[#_sR`y
学部委员加入外国国籍,即为自动放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称号。 M\9+?
6 -BC/
第二十三条 学部委员的个人行为违背学部委员标准,有不少于5名学部委员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受理并审议后,通过学部委员大会投票表决,经学部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参加投票表决的学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学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C(n_*8{
ZMGC@4^F
学部委员的个人行为违法犯罪,经学部主席团审查批准,撤销其学部委员称号,并通报全体学部委员。 pkc*toW
>
1=].
第五章 办事机构与经费 =-]
NAj\
S
|]\q-qA&
第二十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的办事机构为学部工作局,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 !:Ob3Mq\
Cy6%f? j
第二十五条 学部工作局与科研局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学部工作局下设的各学部办公室,也是科研局的工作部门。 oB+Ek~{z]
f@0Km^a Uc
第二十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根据需要编印有关出版物。 |%uy{
[JKLlR
第二十七条 学部的活动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拨款。学部经费由学部工作局管理。 7n7UL0Oc1
e17]{6y
第六章 附则 ZQAiuea
\7G.a
nY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订亦同。 E.G]T#wt0
>aT~G!y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p21li}Iu
R]0tG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