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si%V63 ^lN
重庆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iU0jv7}n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摘发博士部分) :zC=JvKT
重大校[2002]468号 &VjPdu57
总则 3mE8tTA$R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和“2002年5月全国开展同等学力博士学位工作研讨会纪要”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tF*Sg{:bCa
第二条 我校为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规定,可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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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 %7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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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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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iiI5FR
1、申请人应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Z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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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于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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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主要完成人身份(持证人)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独立或以主要完成人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专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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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应发表反映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一般指在SCI、EI等检索收入的期刊或相当水平的期刊发表)。 K/(Z\lL
5、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须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不少于三门)。 6jal5<H
(二)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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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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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身份证、工作证(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H,9GIivD
3、最后学历证明、硕士学位证书、攻硕阶段学习成绩单(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q /[\3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一份复印件); S@L%X<Vm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函件及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 z_&T>ME
6、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1份; d D^?%,a
7、由申请人申请学科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信密封传递,其中一位应是我校有关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 ]%5gPfv[T
(三)我校学位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每年举行两次(三月和九月)。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的认定。 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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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同等学力的认定 ~r]$(V n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学位办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b=*hi`E
(一)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完成本职工作,以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审查与认定。 1$c[G}h
(二)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审查与认定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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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要参加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考试科目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致。 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3)学科综合考试;(4)两门外国语(第二外国语经批准可免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需在一年内完成上述全部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0c#|LF_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4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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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的要求及科研工作: QRY7ck:N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应能表明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同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原论文、著作等。 MB5X$5it
(2)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按《重庆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标准》要求,并在中文题名页左角上注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论文”。 H!g9~a
(3)为了考察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在收到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在学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Ef6LBNWY.
2、论文预答辩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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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要求进行。 |fWR[\NU
3、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nqujT8
1)我校将按规定聘请不少于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五名,且至少有五名博士导师。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Q"{Q]IT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认可。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fPsUIlI/A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0@&pEObm
第九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 P?U}@U~9
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N%8aLD
其他规定 (@u"
第十条 以下情况发生时,本次申请无效,所提交的材料,所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sb+jk
1)申请人在向我校提出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者; Fm.IRu<\`
2)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或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但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 wo!;B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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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辩虽获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者。 rexy*Xv`2p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同等学力水平获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其颁发的学位证书由我校单独编号。 V}"w8i+D?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如发现有舞弊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问题,经查实,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已授予的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4EEXt<c.
第十三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均参照本办法办理。可不参加政治理论课的考试,但汉语为非母语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9AtFT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相抵触,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为准执行。 sr,8Qd0M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