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ny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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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DMp@B]>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G^VOA4
第一章 总 则 Z1$U[Tsd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c\ZnGI\|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o6"ky5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五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xA2I+r*o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cud9oJ-=;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NZ!I >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B *6ncj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时应该向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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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填写《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表》(在校学位办公室领取),由学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人提交《初审表》时还须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1L7^g*
硕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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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打印稿); {5%d#|?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论文须提供所刊登的期刊或有刊名抽印本;科研成果须有鉴定结论;获奖证明应是原件); /yY} .S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BOy&3.h5?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ksp(.}G
我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 ` Yk
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的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手续。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者不得再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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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OqF8KJnO;
第十条 凡通过申请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认定内容如下: ~MYE8xrId
申请博士学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TVSCjI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rjUye%EK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UH\{:@GjNO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7#9%,6Yi
第十二条 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按所申请学科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旁听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5' fU!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包括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三个环节。 \M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