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F6]!?@
中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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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42w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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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3va)1{!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G:C6`uiy`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有关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r9a!,^}F
第三条 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exEld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另行制订。 @3TkD_B&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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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资格审查 ;4v}0N~.
一.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vp75u93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近五年来在SCI、EI、ISTP、CA等检索系统检索的刊物源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技成果获得过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提供证书)。 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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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akc"}+-oX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G1aAM\Hz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存档) s]<r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初稿五本; |U$de2LF
4.近五年来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y_4krY|Zx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9eN2)a/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必须有一名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X)iWb(@k"7
校学位办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R{xyme@"^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E<#4G9O<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G@-yQ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ko[(eFN@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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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每年定期举行一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申请人必须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s}NQ3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BUA6(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但第一外国语一律不免考。 9<(K6Q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_`X#c-J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Gz[ymj)5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F2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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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_z(5e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Neo^C_[vN
(3) 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k}l$ih`X
(4)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在学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个月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其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和接受质疑。 ? __aVQ7
2.答辩申请 @X|i@{<';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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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士学位论文一本; dp[w?AMhM9
(2)《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份; [*?_
(3)《中南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批书》一式两份; T$8@2[
(4)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J%\~<_2ny
(5)至少提交一篇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在SCI、EI、ISTP、CA等检索系统检索的刊物源上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南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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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文评阅 a:-)+sgHw
(1)由学位办聘请十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六名,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te\h?H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要求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0`<k
4.论文答辩 $['7vcB^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分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将申请人申请答辩的全部材料报学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p0 /6c
(1)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两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j}_BW_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Xb<DpBrk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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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PFx&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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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QVqpE<|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TDAWI_83-
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43J\8WBn@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院培养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 j Ne(w<',P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出规定。 |%'6f}fnE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IJG#)
第十六条 授予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应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评估之用。 N;Z`%&
第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设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各分委员会可在与本细则不相抵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措施。 n%0]V Xx#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权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办理。 CYPazOfj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即予废止。 yHWi[7$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F,-cx<
中 南 大 学 4#^'lKIx
二OO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