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g/l:q&Q<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Tei2[siA5
( 2003年7月) P )oNN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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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CN` ~DD{
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vaQsG6q[
一、资格审查 <!G\%C
1.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i49X&rd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DX,S7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y5c\\e
( 1)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期刊参考目录》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1篇被SCI检索,或2篇被EI检索。在申请学位到学位论文答辩期间,还须有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被SCI检索1篇,或被EI检索2篇; #mJRL[V5^
( 2)具有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至少2项,且排名为前三名,且在申请学位到学位论文答辩期间,有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被SCI检索1篇,或被EI检索2篇。 &=S:I!9;;
4.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博士生课程进修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VQD'
( 1)硕士学位证书; PepR]ym
( 2)最后学历证明; gREk,4DAv
( 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表》; -B/'ArOo]
(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等; (#6Fg|f4Y
(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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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vP#*if[V5
二、博士学位申请 jPo,mz&^
1.申请人必须自第一门博士课程学习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我校所申请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R+''nR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我校博士生导师推荐,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F#L1~\7
2.申请人应与申请学科内的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w2s06`g
3.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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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4月1日至4月10日;9月20日至9月30日),到研究生院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RhB)AUAj
5.研究生院接受申请后,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交相应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并写出认定结论。 b{aB^a:f=L
三、学位论文 S,5>/'fy0
1.学位论文 IUEpE9_
(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aU.M3
(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PHgZ|
( 3)申请人必须到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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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风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 -l_B;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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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9^+KK "
( 1)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所做出的工作。 uh.;Jj;
( 2)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或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讨论。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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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L+.5i
( 4)写出必要的公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EFx>Hu/[G
( 5)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t_!p({
( 6)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打印;同时分别缩写1份中、英文摘要;具体要求详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U$OI]Dd9
四、学位论文评阅 _#r00Ze
1.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组织。聘请不少于六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f@hM ^%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研究生院和所在学科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直接寄回(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申请人不得私自查阅。 w1-P6cf
3.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Cy/VH"G=
4. 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由研究生院汇总评阅人的评审意见,需全部评阅人同意,才能举行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提交答辩,应暂缓安排答辩,本人根据评阅人意见修改并经导师审查认可后,可由研究生院组织复议。复议中又有评阅人提出异议,则不能组织答辩。论文作者可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逾期不再受理。 "9c=kqkX
5.对需保密的论文,需填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 由导师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h/{1(c}
五、学位论文答辩 ~ffT}q7^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至 7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4 人是博士生导师、 2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O;JV}y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Lt&i _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OwVCym?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2'- "&d+O
1 .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u<cnz%@
2 .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 时间约 50 — 60 分钟 ) 。 7M7Ir\d0lp
3 .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并回答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 0mUVa=)D
4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6MY<6t0a
( 1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VVB{1@,]
( 2 )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4LB8p7$|a3
( 3 )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秘书统计表决结果,主席检查并宣布表决结果。 `ROHB@-
( 4 )答辩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主席签署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夹入《博士学位审批书》中备查。 n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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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的问题做出决议。 Q*%}w_D6f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会结束。 OHp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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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上述各项程序,答辩会时间以 2至3小时为宜。 +ppA..1
七、学位授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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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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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r|oNGD)G
3.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n8F5z|/
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RhHm[aN
4.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8?Kn@nMN
5.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0Z6geBMc
(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n|Jc_Y
( 2)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XVBH1p"
( 3)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意见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aU_Hl+;
6.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PZusYeV8b
7.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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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和管理 `nl n@ ;
1.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有关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I!S Eb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和参加博士研究生课程所需费用,按我校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rYr*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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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 从二 OO三年九月一日起开始 执行。 上述内容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相抵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