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Q.V@Saw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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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学位字[2001]第01号 ma QxU(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学位办(2000)77号文件《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工作单位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n? =O@yq
第二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loBW#>
第三条 学位授予对象 8-kR {9r
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下列人员: }&s |~
一.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 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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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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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 >R
第四条 学位授予标准 N6S@e\*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P9S)7&+DL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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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 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第一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B_8JwMJu3
(三)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gm9l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9$Pl%: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Gtvbm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ea~G)[9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v=&xi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