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jKu"Vi|j>
第一章 总 则 B|~\m~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的素质,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o0Hh&:6!M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试点单位,我校所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中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曾授予一届毕业研究生相应级别的学位。 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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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校所有招收、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含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以下同)研究生的学科,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femAVx}go
第四条 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sM~|}|p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BZx#@356N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v *~ yN*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Medicine, M.D.)。 :/Nz' n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U]ouBG8/
(1)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 `^afbW
(2)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9!FV.yp%F
第五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G#CWl),=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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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医学研究生。 )r1Z}X(#d
(二)在职临床医师。 !cE)LG
(三)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oc-7gz)
第六条 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标准 Cl>'K*$F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m&|?mTo>m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应分别不少于三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硕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2#x(v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kgy L,9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 !OWV* v2
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D@4hQC\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T?7ZF+yo6
第七条 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标准 7,jh44(\=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n&[U/`o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博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m2<sVTN`^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jB?T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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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独立选定科研课题并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rmR7^Ycv/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的能力。 zc,fJM
第八条 组织和管理 0Km{fZYq7;
(一)学校成立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指导、调研和咨询,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XRj<2U5
(二)在学校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和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协调组织各医院对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和在职临床医师实施相应的临床能力训练及其他能力培养。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