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1,I
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_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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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学位字[2001]第01号 iIGbHn,/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学位办(2000)77号文件《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工作单位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1I}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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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M),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S.M.D)。 +EM_TTf4
第三条 学位授予对象 J!*/a'Cv
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下列人员: 7RvUH-S[
一.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 hwDbs[: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V|{lvt.
三.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5Fm=/o1
第四条 学位授予标准 N=)z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xT)psM'CL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snYu!`z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 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第一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0J8K9rP;z
(三)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1Fi86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V)pZ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RP`2)/sMT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N|2y"5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iLH `WE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养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 9(!]NNf!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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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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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mEuHl>
第五条 培养方式 ,goBq3[%?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阶段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即: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年,第二阶段为2年。完成第一阶段培养内容,进行阶段考核,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能升入第二阶段者,完成第一阶段全部培养要求,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中止学习。 p&K\]l}
二.在职临床医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级在职申请学位的培养方式,即:在职临床医师分阶段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以在职申请学位的方式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 ]PNowS\
第六条 培养办法与要求 |H ;+1
一.第一阶段 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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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能力: UlQQP^Na
本阶段为二级学科基础训练,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兼顾相关科室。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设计和处理方法,学会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接待病人、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yD)"c.
(二)学位课程: czBi Dk4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15至18.5学分,总门数不少于6门。 `HX3|w6W;
政治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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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 2学分 (=T$_-Dj`}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学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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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英语,含公共外语与专业外语) 4学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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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统计学 3.5学分━┓任选 D(r:}pyU
临床流行病学 2学分━┛一门 Kv+Bfh
专业课 3学分 @5}gsC
基础理论(至少2门) 3-5学分 iY.eJlfH
政治理论、公共外语、基础理论课、方法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课程并考试,上课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的方式进行。专业课与专业外语以自学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统一考试。 +|C[-W7Sw
(三)科研训练及学位论文 (b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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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临床科研能力训练中学会文献检索、收集资料、数据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培养临床思维能力与分析能力,完成学位论文。 cINHH !v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WT3)On
1.学位论文类型为病例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 cj(X2L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S]yvMj_?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NR
二.第二阶段 =[(1my7
(一)临床能力: V8'`nuC+
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训练,主要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等;安排一定的门、急诊工作;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当的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半年以上。通过专科培训,培养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的诊疗技术,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4TF
(二)学位课程 : z~!p~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10至13学分,总门数不少于4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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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语(英语,含公共外语与专业外语) 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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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课 3学分 z/vDgH!s
3.基础理论 (至少2门) 3-6学分 r69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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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外语与专业课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本学科的特点组织课程并考试,课程及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公共外语和基础理论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授课并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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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研训练与学位论文 {Nq?#%vdT
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严格的科研训练,结合临床工作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应以临床医疗实践中出现的理论或技术问题为课题,利用已有的研究手段,进行临床应用或临床应用基础的研究,从中学会临床科学研究方法,使其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工作的脱产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N{zkMf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q 22/_nSC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d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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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mYx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AwSh !
第七条 考核 ]7F)bIG[
一.轮转考核:每轮转完一个科,由科室指导小组对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进行考核。 &PWf:y{R`
二.阶段考核:临床医学研究生和在职临床医师完成第一阶段后,进行阶段考核。 X RRJ)}P
具体考核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暂行规定》。 :bw6 k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 +UaO<L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NL+9l R
(一)申请资格: 2B'^`>+8S
1.完成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要求的口腔医学研究生;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系指98年及其以后毕业者)的本校在职临床医师。 F`D9Zfd
2.已获得医学学士学位的外单位在职临床医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y<uE-4
(1)通过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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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部颁发卫教发(1993)第1号文件《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 83xd@-czgh
(二)申请程序: b.(XS?4o
1.口腔医学研究生: Dtt\~m;AR
口腔医学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经二级学科科主任或导师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本院所学位分会批准,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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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临床医师 g$gVm:=
(1)在职临床医师经所在单位推荐,人事部门批准,到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d'q;+jnP
(2)经学位办公室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可进行课程学习与考试。 K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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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H>Sf[8w)%
(4)完成学位论文。 67,3i~
(5)本校在职临床医师完成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除外);外单位在职临床医师须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确认其临床工作能力已符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要求。 ^s.o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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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完成上述内容后,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认定表》,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8ipW3~-4
(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材料: Cd9t{pQD4
1.个人简历、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系指98年及其以后毕业者); ;HT0w_,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e)br`CD%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除外); |/2LWc?
4.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学科综合水平合格证明; `-5cQ2>"
5.两位口腔临床医学学科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口腔临床医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uq]iMz>
(四)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SUSc
1.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Wr\DVp
2.委员会由5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 (含临床医学学科硕士生导师2人)组成。 gnYnL8l`J
3.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mt?
4.根据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由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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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位授予: jf2y0W>6s
申请人课程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位分会审核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备案,授予申请人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0U9+
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一项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mMga"I9
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报学位分会备案。 dzpj9[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 ;nlDw
(一)申请资格: ,7QBJ_-;QJ
1.完成第二阶段培养并达到要求的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S_`W@cp[
2.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通过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规范化培训的在职临床医师。 !Jh*a *I}
3.《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二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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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研究生的培养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二年以上者。 yo'q[YtP'
(二)申请程序: \-DM-NrZ1U
1.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 p.qrf7N$
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情况表》,经导师、教研室审核同意,报本院学位分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9<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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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临床医师: /IrKpmbq
(1)在职临床医师经所在单位推荐,人事部门批准,到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3AX?B~s
(2)经学位办公室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课程学习与考试。 p!. /
(3)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考试。 \CP*i_:"
(4)完成学位论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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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校在职临床医师完成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规范化培训(《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除外);外单位在职临床医师在完成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规范化培训后,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 确认其临床工作能力符合口腔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申请要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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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完成上述内容后,提出学位申请,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认定表》,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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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职临床医师申请材料: 3 (Gygq#
1.个人简历及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证书,经研究生途径获得口腔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需提交学历证书; ?*B;514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xBb$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研究生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和《通知》以前的在职临床医师免于提交); [~zE,!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YkDn~@
5.两位口腔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口腔临床医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W66}\&5
(四)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DgT1^&0
1.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C5@P+A
2.委员会由7位临床医学学科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口腔临床医学专家(包括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导师2人)。 s|Imz<IE
3.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a,en8+r]
4.根据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由委员会按照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组织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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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位授予: q>Dr)x)
申请人课程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位分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申请人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MVu[gB
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一项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考核或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d!a2[2Us
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D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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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指导 @U7U?.p
申请人第一阶段实行科主任负责,集体指导的方针,确定导师和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第二阶段实行导师指导与科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Tjtj@-
第十条 待遇与经费 'Q^G6'(SaK
一.待遇 S1 R #]
口腔医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待遇与同级住院医师相同,第一阶段享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各类物价补贴,第二阶段享受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及各类物价补贴,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及科室解决。 C5W- B8>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期间的待遇一般仍与同级医师等同。 R[2[[M
二.经费 r' 97\|
口腔医学研究生经费由导师科研经费和研究生培养经费共同支出。 :Kt mSY
在职临床医师课程学习与学位申请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共同支付。 7ZR0M&pX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Klv&>_/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eH=;8
二.校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指导、协调、咨询等工作。 's%ct}y\J
三.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与就业;以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课程学习、学位申请与授予等工作。 hyr5D9d
四.口腔学院应有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与继续教育,各学科应有一名科主任主管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以及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管理工作。 'ra_Zg[j
第十二条 $4fjSSB~
2000级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2000年接收的在职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者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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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七年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p-ii($~}
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补充和修订。 .(.G`aKnF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