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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教育部将新增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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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09   

教育部将新增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qGXv@ I6  
o|u4C{j  
学位〔2008〕29号 [p' A?-  
>z~_s6#C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p$G3<Z&7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mzCd@<T,  
ALn_ifNh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N_2?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n*ROlCxV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E,F^!4 rJ$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6ddRFpe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2 FoLJ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_xH<R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Z t4q= Lr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r;) 31Tg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G)^/#d#&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0lu>?<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Y(4Xwf=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IS!GS&: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D+ b`,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lX brJ  
  1. 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Pr>05lg  
  2. 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p^}`^>OL  
  3. 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FZ}^)u}o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mW~{)x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j!kJ@ lbP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0'THL%lK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u,nn\>Y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tBfmjx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r~JGs?GH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i-;#FT+ Xc  
  1. 立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 M%la@2SK=  
  2. 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Qe7=6<  
  3. 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3qH? 2&  
  4. 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w&T\8k=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oJ/++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x:4R?!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k0N>J8y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1<Mb@t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4Gc~"  
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C/,,U  
  学位〔2008〕30号 2}XRq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T|$nwQ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和《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I!ZsC'  
J=78p#XUg  
  一、做好立项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和要求 +TA~RC d  
  做好立项建设规划,是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体制与运行机制,做好新增单位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rv(N0p/  
  立项建设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进行。2008-2015规划周期的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见附件一。 Z3YKG{g  
  在2016-2020年规划周期内,将对Ⅱ类地区的新增单位工作采取与当前Ⅰ类地区相同的政策进行管理。2016-2020年立项建设博士单位的预测限额见附件一。 ?< ^8,H  
  二、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 sbX7VfAR`  
  1.编制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 <9 ^7r J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 gm,AH85  
  2. 编制立项建设规划要切实加强省级统筹 |a"]@W$>  
  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管理职责的要求,开展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工作与地区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协调,保证立项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TfkGkVR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单位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应有该单位主管部委的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G/FDD{y  
  3.确定立项建设单位 6nE/8m  
  拟立项建设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当前或未来一定时期内依靠现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替代或满足的。 yA"?Hv\o;  
  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必须从单位和学科的现有基础出发,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前提,充分考虑投入和建设的可能性,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投入效益。立项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实行专家论证与行政决策的有机结合。 `Mt|+iT$p  
  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 P (7Q8i '  
  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0年以上。 GTTEg{  
  在本规划周期内,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w' J`$=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可按照上述立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新增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1U.X[}e  
  4.立项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fap]`P~#L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l3 ogMRq@  
  对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拟立项建设单位,应编制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要按照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公共服务体系三类项目分别制订。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7? WR?!  
  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除附件一所列Ⅳ类地区内的单位和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4个一级学科外,其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验收。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单科类院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gCPH>8JwS0  
  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et~D9='E  
  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支撑。  $V`1<>4  
  经过立项建设,图书文献保障、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等公共服务体系能够较好满足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需要。 2jC:uk  
  各学科建设项目及目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 QN$s %&O  
  5.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及验收安排 &dWGa+e  
  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根据项目现有基础、存在不足、建设目标、建设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立项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要对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落实建设措施可能存在的困难有充分认识和估计,建设时间安排要要留有余地,确保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并顺利通过验收。 $.$nv~f  
  立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N^Ah_9ek  
  立项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待该单位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在立项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中期检查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 `Rfe*oAf  
  已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进行立项建设的单位,拟列入本次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原有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保障措施。对于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建设成效显著的,其中期检查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安排。 7- LjBlH   
  三、立项建设规划的审议、公示和报送 "|dhmV[;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议。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规划审议前应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WHv6E!^\_  
  2.审议通过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W?aP%D"(i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网页的链接。 D6?h 6`J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x+za6 e_k"  
  四、立项建设规划的批准和实施 5vR])T/S0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wE=I3E%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咨询。对于需要补充或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补充论证和修改,并将补充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n!~ $Z/  
  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D=3Z] 'A  
  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批准前就规划有关内容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达成一致意见。 nXhP ME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 ulW>8bW&  
  附:一、地区分类及立项建设单位限额 0U*f"5F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Tq )hAZ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编写提纲 x"C7NW[$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S& IW]ffK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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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10   
应该增加,现在报考的人在增加,所以增加应该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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