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纠纷如何解决? G4;3cT3'
<ggtjw S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的校长可以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9Pk"H
Hl
b}wC|\s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权力,成为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但是,毕竟这些条文都比较宽泛,相对法律法规中原则性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了人质疑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这些校纪校规的合法性? pge++Di
#D9e$E(J^
杨建顺教授指出,此案与其他一些诉讼案件相同,都是受教育者在违反自己所在高校有关规定后失去继续求学机会或学位证明,校方与学生之间不能协调解决时,多数学生选择了法律救济。 zrv#Xa!O\
|?,[@z _,
左世民认为,高校虽然有管理自主权,但还是应该依法办学,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学生。 #9fWAF
~h=X8-D
杨建顺认为,目前在国家法律已经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对于因为高校自主管理权引发的诉讼,司法界等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高校内部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团体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司法权不宜过多介入。高校是以教育学生和学术研究为目的的教育研究机构,对于校纪校规,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当从司法审查的对象中排除出去。 tpEI(9>
@@g\2
Gs
诉诸法院不应是唯一选择 ror|R@;y
Hb(B?!M)
北京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经就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召开过研讨会,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雁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起草了《关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但至今仍在酝酿之中。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就法律技术层面而言,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是该司法解释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和难点所在。 Ty@=yA17
lvpc*d|K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主张,最好不要简单地将学生与高校的纠纷直接推向社会,本系统内的自律应该是首要解决途径。高校本是“教化、感化学生的基地”,如果过于重视其惩戒作用,就会将更多的矛盾推向社会,牵扯更多的人力和精力,“马拉松式”的诉讼解决途径效果还未必好。因此,高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权益,运用惩戒手段应该更加慎重,应健全处分制度,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尽量不要将法院司法审查这一外部解决程序作为处理学生与高校纠纷的首选。
Dbaf0
XJ+6FT/qss
“法治社会中,法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决纷争的唯一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可以是多元的,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是多元的。”程雁雷说,“当下,健全和完善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这既体现尊重大学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