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_3 oo%?}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规范我校博士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保证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n8; p]{
第二条 博士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博士招生原则。 bk<Rp84vL
第三条 博士招生采用“普通招考”、“直接攻博”(只接受硕士推免生)、“申请—考核”三种方式。 "kFH*I+v
“普通招考”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采用统一考试,由学校统一命制试题、组织考试、阅卷、划分录取最低分数线。复试具体安排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包括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的评阅、笔试、加试等环节。 /fb}]e]N
“直接攻博”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E!1\9wzM{
“申请—考核”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生申请考核招生办法》执行。 L5`k3ap|
第四条 博士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的博士按定向协议的工作单位就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dL%*;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U&])ow):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培养单位分级负责,共同协作完成,学校负责全面管理,培养单位负责具体事项组织实施。 v"yu7tZ3N
一、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博士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招生工作,具体业务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组织实施。 lG'D/#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院长、博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等构成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加强对招生过程具体的监控、协调和管理,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负责博士招生事宜,具体业务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vFdI?(c-
第三章 招生计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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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博士招生计划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导向,是博士招生工作的指南,须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地安排。 pp(09y`]
一、根据各培养单位或学科的博士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条件保障等因素和博导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质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培养单位、学科的招生计划。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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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士招生计划以培养单位或学科进行分配、公布。博士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仅为参考,具体执行计划需国家下达明确的招生计划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据此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此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myX&Z F_9
三、以“申请—考核”方式的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我校招生计划的30%。以“直接攻博”方式的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我校招生计划计划的20%。 }WFI/W'
第四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7O*Sg2B
第七条 根据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研招办实施制定博士招生计划,编制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 0`7yPq*
一、外国语种限选英语语种参考。 MnFrQC
二、同等学力(符合报考条件且不具有硕士毕业证的考生)、跨专业报考需要加试2门硕士期间所报考学科主干课程的内容,并不得免除政治理论科目考试。 ~L<"]V+B
三、招生的博士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专业、研究方向、招生计划、考试科目等信息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形式通过研究生院网站或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平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ps2j ]g
第五章 学费、学制及奖助 mB>0$l y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实际情况,对我校博士的学制、学费、奖助学金参评资格、住宿做如下规定: KH?6O%d
一、定向培养学制为4年,非定向培养学制为3年。 #$S~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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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士实行收费制。文学、教育学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9000元,数学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制期内前3年缴纳。 pJ8F+`*
三、定向培养博士可由学校提供4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非定向培养博士可由学校提供3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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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我校博士奖助学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分配办法》执行。定向培养博士享受学制期内前3年奖学金参评资格,非定向培养博士享受学制期内3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i@rUZYF
第六章 报名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