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Uems\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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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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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 ]z ==
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Fo|xzLm9*|
,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 07_oP(;jT
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 U@-2Q=
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 <"tDAx
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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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话的水平。 {qpi?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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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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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 R.RSQk7;
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u} 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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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 +l0g`:
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 {^ec(EsO#
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 ${r[!0|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2<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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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 v/QUjXBr
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 OI/@3"L{
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x_<qzl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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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 @!%n$>p/V
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 S]>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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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 .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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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 #bnb': f
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 b$JBL_U5Ch
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 `N87h"
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 MZ4c{@Tg
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 l]LxL
。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t;q7t!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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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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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 r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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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 9";sMB}W*
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 }F=^O[
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tjnPyaJ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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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 %:9oDK
: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 o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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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 A#@_V'a8
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 ;iQEkn2T|}
的影响。 |`rJJ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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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n(i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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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 vsyWm.E
,古为今用。对待比较法学就是引进。比如,民法就是引进德国法。一些研究民法的人言 ,_v|#g@{
必称德国,民法上的一些概念都带有民国的气味。对策法学是目前研究法学的一个走向, Xz{~3ih
对策学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现在动不动就搞策论,搞策论是 ~qVz)<
出不是大师的。目前我们法学存在进入中南海现象;进在人民大会堂现象。我们现在有一 5p"BD'^:
些人喜欢充当法学之父。 h)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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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对自己的总结是:对法学没有研究,只是参加过几部法典的编 $hrIO+
纂。法学家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官员上,太可悲了。我参加过刑事诉讼立法,我感觉是只 {<$bAj
能参与立法而不能充当立法中的一个角色。 j f~wBm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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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论第二个缺陷是实用主义。学术不是以有没有用作为评价标准。贝卡利对法学的影 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