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LJ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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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t}5'(9
第1章 总 则 2neF<H?^o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bA-[N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f\5p+!<7R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ZS:gD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6 Hxxh
第3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K[iY{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G ;PbTsW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 fK)ZJ_?w,@
年以上。 c,6<7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J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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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7#^])>
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xHM&csL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1篇以上(含1篇),此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qP7&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