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R}9n@J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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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W.c>("gC
第二条 为培养、吸引学科建设后备人才和在重要科研工作中使用好高层次优秀人才,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岗位。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y[';@t7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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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设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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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制定本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管委会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流动站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P]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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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YRyaOrl$<
第五条 流动站设站长一人,站长一般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专家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ub]s>a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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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 XZ: 6A]6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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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tu^C<MV
第七条 各流动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博管会办公室。 0py29>"t
第八条 对因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或项目招收博士后。 h\4enu9[RL
第九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L]E.TvM1*
第十条 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U^kk0OT^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岗位人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