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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6:5<NW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提高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水平,加强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经过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学校研究决定,对《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稿)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我校对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是指博士研究生入学以后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必须包含导师)和署名单位沈阳药科大学的正式发表或已被录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 第二条 博士答辩前发表论文要求分为药事管理专业和非药事管理专业两种情况。 非药事管理专业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SCI收载的英文文章发表或被接受,具体要求如下: (1)如果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1.0,则要求发表一篇SCI论文即可;如果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1.0,要求发表多篇SCI论文,且影响因子累计≥1.2。 (2)如果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位于4.0—5.0(包含5.0)之间,则要求署名在前两位即可,对于在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SCI论文,要求有沈阳药科大学及导师署名。 (3)如果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位于5.0-10.0(包含10.0)之间,则要求署名在前三位即可,对于在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SCI论文,要求有沈阳药科大学及导师署名。 (4)如果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10.0,则要求学生署名位于前四位即可,如果学生为第一作者,对于在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SCI论文,要求有沈阳药科大学署名,如果学生非第一作者,则不强求沈阳药科大学及导师署名。 (5)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另行签订协议,报学校批准,方可申请答辩。 (6)非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的博士研究生,要求发表论文与学位论文相关,且各位作者学位论文内容不可有重复部分(由导师认定)。 (7)同等学力考取博士生的,另外增加1篇SCI收载的英文文章发表或被接受。 药事管理专业博士答辩前须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具体要求如下: (1)药事管理专业答辩前需要发表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a.满足非药事管理专业博士答辩前发表论文要求。 b.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指定杂志目录的刊物上有五篇以上(含五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发表或被接受,其中,至少有一篇是在相关领域杂志上发表的英文文章。 c.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指定杂志目录的刊物上有两篇以上(含两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发表或被接受。同时在授予博士学位之前,将博士学位论文以专著的形式出版发行。 (2)同等学力考取药事管理专业博士生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另增加 1 篇论文发表或被接受于指定杂志目录的刊物。 (3)药事管理专业发表文章期刊目录请参考《沈阳药科大学关于药学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药事管理方向博士研究生有关发表文章要求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投稿之前必须经过校内导师审核签字之后方可投稿。凡未经导师审批的发表论文,将不得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发表论文。 第四条 对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并填写“沈阳药科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知识产权认定表”,由双方导师对研究生所做工作进行确认,同时提交研究生与联合培养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等特殊情况,需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已经发表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论文录用证明及论文全文,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如确因保密的需要,须由导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可进行非公开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本规定中的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分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经核实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08级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2008级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按原规定执行。 Y\op9Fw SQ.4IWT(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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