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部文件教学〔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6`]R)i] r42[pi]F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学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被确定为正式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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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IOTy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攻读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是统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训练和科研工作。
';+; >Gk<[0U 第二章 培养单位
第三条 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有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
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Y$--Hp4 第四条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d]9u9u 5{zXh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五条 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博士点当年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的20%。
lN,b@; 第六条 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硕士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
K?BWl:^x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
&vj+3<2 (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
qRJg/~_h{ (二)同等学力;
'/\@Mc4T (三)跨学科专业申报的;
,cWO Ak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i6m]\X (五)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Y6`9:97 第七条 选拔方式和要求
^v}Z5,aN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选拔
L4zSro:Si 此方式适用于开展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学院。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特点,自主提出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申请,并设定完整的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可以试行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
\_!FOUPz( 具体选拔办法由培养单位依据本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每学年学校安排,从入学新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同时将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各培养单位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三学期对该部分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资格进行复核,复核标准见“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同时将复核通过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C:hfI;*7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后(第三学期)选拔
s^^X.z , 基本选拔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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