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部文件教学〔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JF#g h3U| ~h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研究生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学校优秀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出具备硕博连读培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硕博连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被确定为正式博士研究生继续进行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
p(o"K@I yXyL,R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在攻读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是统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训练和科研工作。
^ur?da9z' U7i WYdt$ 第二章 培养单位
第三条 凡试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需具备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有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
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OOJg%y*H 第四条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w@,Yj#_9cx nKpXRuFn\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五条 被确定作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博士点当年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的20%。
SbS*z: 第六条 培养对象为经批准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招收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硕士期间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从事过一定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潜力;身体健康。
.)J7 \z8m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
3fA.DK[4[ (一)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
=Ts2a"n (二)同等学力;
5Us$.p (三)跨学科专业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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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U4`6S43ki (五)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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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七条 选拔方式和要求
zY_?$9l0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选拔
kF{'?R5w 此方式适用于开展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学院。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特点,自主提出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申请,并设定完整的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可以试行硕博连读实验班培养。
E<6Fjy 具体选拔办法由培养单位依据本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每学年学校安排,从入学新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同时将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各培养单位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三学期对该部分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资格进行复核,复核标准见“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同时将复核通过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SLI(;, s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后(第三学期)选拔
J)7m::%I 基本选拔标准为:
*nZe|)m (1)硕士研究生期间课程学习成绩总学分绩原则
上大于3.3,无不及格记录的。其中,
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高于(含)430分,或通过了相同资质的其他外语水平考试。
n[|*[II (2)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了一定的科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在国际会议上被接受或在本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
(.r9bl 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了一定的科研活动,但没有取得科研成果(没有在本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在
导师推荐的基础上,需提供1-2篇学术论文,由本专业两名教授(含导师)评审,一致认为具有科研能力和博士培养条件,学院考核通过的。
\.!+'2!m 各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采取学生申请,
5D9n>K4| 导师推荐,专家评审(仅针对没有科研成果的申请人),学院考核的办法进行选拔,并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初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
2H\}N^;f 第四章 学习年限和课程安排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tG8HwV- 第九条 入学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44学分,具体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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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一)公共课:不少于7学分。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
'c]Fhe fb (二)方法课:不少于9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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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不少于21学分。包括该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含本学科专业主文献研读课)。
S1d^mu (四)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包括按专业方向分组列出的课程、跨学科选修的课程等。
#Jx6DQGa (五)先修课:针对以跨学科考入本专业的学生,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要求需要补修的课程。
10gh4,z[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后(第三学期)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和博士研究生阶段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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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pe' 第五章 培养资格的认定与取消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资格的认定
3rdrNc (一)被确定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在硕士入学第三学期自行完成下一年度我校博士研究生报名工作(具体报名办法参照当年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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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jUA (二)被确定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入学两年时间内应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的(认定时间为硕士入学第四学期,认定标准见“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列入我校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J_V/&? (三)被确定为硕博连读培养的研究生,其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学习期间为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硕士研究生
待遇;被确定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从第三学年开始为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时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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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取消
0gevn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取消硕博连读培养资格:
i#pBzJ (1)申请放弃硕博连读培养的;
]?un'$%e (2)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课程学习总学分绩低于3.3的;
vz~`M9^ (3)课程考核有不及格记录的;
V7S[rI<<r (4)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f&m4J} E (5)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GZ$y> (二)凡被取消硕博连读培养资格的研究生,可参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继续进行培养,继续学习的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其中,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未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依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mPR[{ 第六章 导师指导和科研训练
第十三条 凡担任硕博连读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博士生导师,其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名额相应核减。
c*!xdK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取以导师负责制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硕博连读研究生一经确定导师,则应采取由导师负责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指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导师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选择,并鼓励跨一级学科的相关专家参加。
>?L)+*^ 第十五条 进入博士学位论文
写作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写作、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方面执行我校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的发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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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自愿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硕士学位。
oR@emYL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规定的,发放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
a#pM9n~a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学业,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Hj1jM'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有关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其他规定,第一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执行我校有关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执行博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
A[hvT\X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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