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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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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6-04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8F;f&&L"y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CU7WK}2h2C  
(2000年4月报1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1\{_bUZ&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yltzf #%  
  一、申请人条件 A;'*>NS  
  1.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行端正; fEMz%CwH  
  2.申请人必须在获得硕土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J$7)d@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q$k=ib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 j/Dc';,d.(  
  申请人经有关院、系、所同意后到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8;0p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c T?"+  
  2.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论文初稿三份; D rMG{Yiu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r@.3.Q  
  4.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推荐书应密封传递; c@ea ;Cv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方面情况的材料(密封传递); n1mqe*Mvs/  
  6.按规定交纳申请手续费和资格审查费。 rF*L@HI  
  有关院、系、所应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有关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wRATe 0'  
  三、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AS<2hB  
  1.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须参加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其考试科目应与我校相应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全一致,外语课、专业课和综合水平考试按在校博士生相同要求进行,课程考试成绩达到优良方为合格。 .Y^UPxf@  
  2.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需参加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考试科目根据申请人已有知识结构及其水平,参照我校相应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由资格审查专家小组提出,经院、系、所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一般不少于四门。加试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博士课程考试。 B\ITXmd   
  3.按规定交纳课程考试费。 >JWW2<  
  4.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在获得第一博士学位五年内申请第二博士学位时,可免除外国语课程的考试。 1I1Z),  
  5.申请人自审查通过之日起,须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aglW\L T^  
  6.对于在科学领域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pEn3:.l<  
  四、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zq?Iwyo  
  1.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按规定交纳答辩费。 1,/L&_=_A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有关院、系、所应为申请人指定指导教师,推荐人可以担任指导教师。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_:<"nX.  
  3.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要求: DKzP)!B "  
  (l)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实践工作中独立完成,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有创造性的成果,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成果。 j+E[ [  
  (2)申请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其他合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原论文、著作等。 y9>?  
  (3)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十二万。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摘要的字数不少于五千,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完整翻译。 4 <&8`Q  
  (4)为了考察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在收到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应的院、系、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干三个月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须在相应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x,3oa_'E  
  4.学位论文评阅 }"{NW!RfP  
  (1)有关院、系、所应为申请人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名。论文评阅人中最多有两人可参加答辩委员会。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被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 YhX6J1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有关院、系、所派专人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EnJy li  
  (3)如论文评阅人中有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 N-+`[8@(P<  
  (4)论文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或修改意见,否则无效。 5nhc|E)C  
  5.学位论文答辩 LhM{d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七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三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并应有科研单位的专家。 BwN>;g_  
  学位论文的推荐人和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也不能出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经校学位办批准后,不经允许不得更换答辩成员。 aJ"Tt>Y[.~  
  (2)有关院、系、所应在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派专人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z+J4XpX0,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是否建议授子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g@ ZZcBx  
  (4)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者,申请人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b,7@)sZ*  
  (5)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本次申请无效! wF`9}9q  
  五、学位授予 >H ,t^i}@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被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论文题目应向社会或申请人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证书。 gXR1nnK  
  六、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B^ HW8  
  七、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采取分段交费的办法。申请人因未通过某项审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往下进行者,所交纳的费用及提交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ON$^_l/c  
                                              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办公室 !u} }V  
                                                  2000年月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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