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军医大学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细则(摘发博士部分) Q4vl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3*+N+
一、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 L 2k?Pl
我校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已有五届以上毕业博士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TG>le
二、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条件 bm:"&U*tu'
(一)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gHi5]\NC
(三)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近年来在全国或国际性刊物发表有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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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规定的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sKK*{+,kh;
(五)在职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qB0F9[U
三、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WzwH;!
(四)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其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要求须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课程的要求。申请人如在科学上有重要发现和发表过高水平的著作或论文,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与创造,可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但第一个国语不能免考。 f,_EPh>
(五)申请人学位考试科目中,如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须在全部学位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补考仍不及格本次申请无效。 l#;DO9
四、学位论文及其答辩 ^UEExjf
(一)申请人提交的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申请博士学位者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格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申请人如有已公开发表的属于同一学科领域的论文,可同时附送复制件。 c4'k-\JvT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由我校聘请推荐人以外的不少于五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为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的评阅人。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评阅人意见密封传递。 v.Y?<=E+<d
(四)对资格审查及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的申请者,我校在一年内为其举行论文答辩会,论文答辩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论文答辩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L~PBD?l
五、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程序 <HC5YA)4
(一)申请人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可向我校有关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KzbaBK
1.学位申请书; +%%Ef]
2.申请学位的论文,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7|/Ct;oO: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BGQM
4.外语、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jrKRXS
5.所在单位鉴定(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 1YrIcovi-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应有一位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R;]z/|8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将结果通过申请人及其单位。 jrl'?`O
(三)通过资格审查者,由我校各院、系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相应的学位。 X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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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几点说明 &P@dx=6d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及有关的课程学习。 DQ86(4e*g#
(二)经费:在职人员在提出申请学位时,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位申请费,申请者所需费用一律由申请人单位或个人自理。 Ddr.kXIpo
(三)在职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