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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 主要内容: 一、完善证据制度 Zd}9O jz5 二、完善强制措施 (pCrmyB 三、完善辩护制度 t?-n*9,#S 四、完善侦查措施 Fg5kX 五、完善审判程序 Ky!Y" 六、完善刑罚执行程序 #@9/
g 七、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qYjce]c 八、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p;59? 九、增加刑事和解 k"T}2 7 十、增加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c$_t+ 十一、增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kHghPn?8]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l|~A#kq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9N%We|L,c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h-#6av: 一、完善证据制度 4n!aW?% 完善证据制度的原因。 uk<4+x,2) (一)明确举证责任 +,TRfP
Fb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wiCQ6*$ (二)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HZzD VCU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cBwPetp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szZr4y<8|1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a/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6y%qVx#!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UZ<2GPL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JgKO|VO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G|XnM&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r?hgGWe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5nt14Y0u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b
`1{%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F'={q{2wH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knu,"< (四)完善遏制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9a<0Mc? 1.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7Utn\l 2.明确将逮捕、拘留嫌疑人移交看守所的期限。 3.询问的地点。 EA@.,7F 4.增加了询问过程当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9N#_(uwt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
R.r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h0*!;Z7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sJ[0z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wQy17g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oA7tEu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