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博士论文的评价 vL@<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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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定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参加了几次博士论文答辩,对博士论文的写作有点 vqN/ crJ@
有理想,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以偏盖全。今天我是以一个毕业十年的老博士的身份谈谈自己 J!l/.:`6
的看法。通过对不同学校的博士论文所做的比较,发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 [_JdV(]$
,博士论文的质量是越来越高。北大老师指导论文的质量上也是越来越高,具体表现为: v/ N[)<
在论文的写作的方法上比较新,观点比较新。北大有好几篇博士学位论文写得相当成功, +KbkdYZ
博士论文成为这些博士进行学术的一个新的起点。你对博士论文的研究有可能是从一个小 T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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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始,但是它以后可能作为你的学术研究的起点。北大有的博士论文已经达到与国外同 ?(gha
行对话的水平。 xfe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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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博士论文的评审是由五位专家匿名评审,从反馈的意见来看,有的论文不尽如 ZR\N~.
人意。有的匿名评审人对北大的博士论文的质量是有意见的,有的博士论文即使匿名评审 P4#i]7%
人同意其答辩,但是给的具体分值不高。 4MPy}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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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论文的质量与现有的社会科学所达到的水平不相适应,其原因是法学不是一门 \oWpyT _
自给自足的学科。当年马克思从法律系转到另一个系,是否可以说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足 d` ttWWPw
的科学?法学到底走向何方?现在最热门的是诉讼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现在是法典满天飞 q~}oU5
。我们能否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推动立法的修改上?立法对策上? UDI\o1R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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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学研究局限在为立法提供对策上,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立法一修改,法学 ]jD\4\M}
家的书都得跟着修改。我们刑法学界学者已经有了困惑。我们诉讼法学界现在是言必称英 .jD!+wv{9
美法系,或言必称大陆法系。 (e'8>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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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如,几年前的王海现象,说明了 f!kZyD7
我们中国民法学中没有惩罚性赔偿。如果民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加以关注,还何谈研究民法 W!<7OA g $
学?目前,我们博士论文的最大特点是教科书体例:一是体系很大。如,我在某大学参加 ')v,<{
了一次民诉博士论文的答辩,该名博士一上台就大谈概念,我对此毫不客气进行了批评。 {`D]%eRO
你花如此大的时间谈概念、谈一些基础问题,太小看我们答辩老师的水平。教科书体例的 9HJYrzf{%
特点是没有创新。一个香港的学者批评大陆博士论文的特点是缺少一根红线;没有自己的 F9eEQ{L
创新,最多是一种综述。这样的论文能叫博士论文?因为你没有创新。教科书体例的最大 Jpduk&u
的特点是资料积累。把这些资料加以收集有没有必要?正文中一定要体现自己的创新之处 &lLk[/b
。我们现在是强调博士论文的创新。我的体会是资料是用来为自己论文的论证服务的。 _]*YS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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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前我写过一篇"第三公法体系"的文章(劳教体系)。"第三公法体系"是游离于诉 oZ*?Uh *
讼之外。如果你没有一个恰当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你就无法进行下去。我发现了一个问 ML>M:Ik+
题,找到了一个创新点,一篇伟大的作品就出现了。西方国家是一元化国家,中国是三元 32K& IfV
化国家。中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互相分离的。中国是强调定性的。越是惩罚严厉的法 }ex4dhx2M
律,越应该受到监督。 ^>E>\uz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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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有一个三元公法体系之后,所有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如民告官就相当于再审 L6CI9C;-b
:因为民告官案件不停止执行,不是再审是什么?我们对诉讼法的修改可以发现到"官告 +#,J`fV%
民"。如果你对这些问题弄清楚后,所收集的资料就可以为你所用。可以用理论,用假设 @ovaOX
来利用资料。我们之所以没有摆脱教科书式的博士论文的写作,可能是受英美和大陆法系 eHvUgDt
的影响。 xy:Mb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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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l:V9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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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位在对策法学上。其特点就是研究历史 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