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3f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类学科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参照《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a5Xr"-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M9bb,`X>Q
第三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2种类别,按招生方式分为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3种方式。 cQ3Dk<GZ
第二章 学校概况 zFB$^)v"<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公安学是“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公安技术是国家重点学科。 |P5?0{
第五条 我校现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犯罪学学院、警体战训学院、公安管理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治安学院、交通管理学院、侦查学院、信息网络安全学院、涉外警务学院等11个教学学院,专任教师600余人,在校研究生2800余人。 ;EFs2-{K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mqq~&nI
第三章 组织机构 iKp4@6an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0p
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