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 Zx{A[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M,:GMO:?a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
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4K:p 第三条 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iYBs )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5]GEzM3O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
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4R@3jGXb8q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T<?7SE+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jgwp~l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
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答辩程序的,取消学籍。
umK~K!i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b4i=eI8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学年为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Uk}5;-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3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jbGP`b1_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中文核心期刊上;
-@e9!/GP,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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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生如参与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可折抵相应的论文发表要求:
! ai, \ 1.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核心期刊上;
#:e52= 2.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核心期刊上;
&Nt4dp`qj 3.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了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3篇核心期刊论文。
-BgzAxa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bwS1YGb (一)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ileLTl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Y }aa6 (三)课程学习期间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本学科博士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博士学位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除外语外,各门学位课程均达90分以上(含90分),且专业学位课程至少有两门在9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G5 fB (四)在校学习期间独立科研能力突出,科研创新型成果丰富,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至少3种期刊独立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至少3种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或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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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 (五)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2次以上,或者参与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1次以上。
gyondcF (六)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所属学科导师及其所培养的研究生近三年内没有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的情形,且该学科已有连续三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毕业。
D}r,t_]Eb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向本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出具博士生导师同意提前毕业的意见书(应详细分析该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长过程),并附所有课程成绩、综合考试记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
S1.w^Ccy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前毕业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评议意见,形成完整的文档
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案。
Wf +j/RxTi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提前毕业的,学院可以在《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博士生提前答辩的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
D4?5% s 第四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
2xN1=ug 第十三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OEnJ".&V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确定,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b7^VWX%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导师,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prV:Kq ;O 第十四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BG{\3>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M}k t q)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8%nb1CA (三)对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W];8 (四)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t9685s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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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pR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淘汰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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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4"s,1?@BG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组审查、学院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4mq+{c0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oW=g 2 (一)所学课程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H|T!}M> (二)在读期间科研计划与进度安排;
$@<qaR{t \ (三)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gDU~hv (四)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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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 (五)主要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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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组同意,并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重新备案。
Bt[OGa(q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及之后的每个学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拟定每学期的个人学习与研究计划,其内容包括所学课程(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阅读书目、科研计划、发表成果计划等。
L8("1_ 个人学习与研究计划应经导师和导师组签署意见,并由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6Y<'Lyg/ 自第二学期开始,博士研究生应于每学期的报到注册时,报告上学期个人学习、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
q] eSDRW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y@`wq>O 各学科专业应在培养方案中对各门课程规定相应的学分,博士研究生须修满总学分23学分(含公开学术报告2学分),方具备毕业和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
`KBgVhS>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外语课程考核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H;,8 博士研究生所有课程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学分安排如下:
'~Uo+<v$w (一)公共学位课 6学分;
S(<r-bV< (二)专业学位课11学分;
U+gOojRy{ (三)选修课4学分。
bkk1_X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面向全校作公开学术报告至少1次,记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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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L3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学科组和学院安排下完成教学与社会实践,记2学分。
=@$G3DM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
专业课),另记学分。具体补修课程及学分由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20rxOEnf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及要求如下:
SJ$N]<d (一)公共必修课,2门,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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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 1.法律外语,3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HPJ\]HV( 2.政治理论课,3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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